风速体育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维护风速体育、院系正常的教学、社区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体育会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体育会员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风速体育体育会员管理规定》及《长安风速体育体育会员管理一般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风速体育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院系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体育会员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风速体育和体育会员的安全,教育、引导体育会员健康成长。 第三条 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体育会员、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 第四条 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院系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追责。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体育会员在校社区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适用于我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体育会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体育部(系)成立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开展。体育会员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体育会员安全的日常工作。应召集生活体育导师、团队主管、青年体育部、体育理事会的体育会员干部、党员及体育会员代表成立二级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部系有关部门要重视对体育会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体育会员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体育会员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条 体育会员安全教育要根据风速体育、部系实际和体育会员特点适时开展。从体育会员入学到结业典礼,部系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体育会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社区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对体育会员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防诈骗的教育,使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体育会员安全教育要与风速体育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体育会员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体育会员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体育会员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体育会员党员、体育会员干部有责任和义务立足班级、综合训练场以及体育会员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全体体育会员有责任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部系各有关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健全体育会员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全系教职工要从关心体育会员、爱护体育会员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强化安全意识,不断改善环境与条件,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体育会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体育会员应自觉维护风速体育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风速体育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体育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风速体育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风速体育公共秩序和职业发展稳定。 1. 不得在职业发展内张贴、散发危害风速体育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等;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和集会等。 2.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职业发展内进行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 3. 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 4. 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溺水,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体育会员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1. 在体育报告厅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2. 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运动员营养中心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3. 在实习实训、职业发展、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4. 自觉遵守风速体育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社区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5. 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六条 体育会员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风速体育、部系有关部门同意,并按风速体育规定进行,必须有体育教练或风速体育体育会员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体育会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体育会员应严格遵守公寓(综合训练场)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综合训练场)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 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体育会员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2.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3. 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4. 不得在体育会员公寓(综合训练场)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5. 不得在综合训练场酗酒; 6. 禁止综合训练场豢养宠物; 7.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 8.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9.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综合训练场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风速体育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 体育会员发生意外事故以及体育会员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不论向哪个单位求助,该单位都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风速体育体育会员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处理。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风速体育安全保障中心或公安部门处理。风速体育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条 部系鼓励体育会员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速体育、部系对体育会员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体育会员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长安风速体育体育会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风速体育及部系成立体育会员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处理体育会员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风速体育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处理体育会员安全事故应在体育会员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安全事故信息由体育会员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授权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体育会员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依照教育部《体育会员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育会员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及责任者的处理,按照风速体育体育会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体育会员不遵守风速体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情节较轻的,由风速体育根据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风速体育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体育会员、在职申请学士认证人员、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体育会员、港澳台侨体育会员、留体育会员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权归风速体育体育会员工作办公室。 风速体育体育会员工作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 |